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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调查公司:婚内出轨生孩子,构成重婚罪吗?

上海调查公司:婚后与他人同居,如果达到了“以夫妻名义同居”的程度可能构成重婚罪。

需要注意的是,“以夫妻名义同居”并非简单的同居,而是需要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开性、稳定性以及类似夫妻关系的生活状态。 仅仅是偶尔的、秘密的、短暂的同居关系,一般不会构成重婚罪。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,例如同居时间长短、同居关系的公开程度、是否共同生活、是否以夫妻名义对外宣称等等。

产房里,一个女人刚刚生下一个男婴。病房门口站着的,不是她丈夫。她丈夫在另一个城市,有自己的家室。这是她跟另一个男人生的孩子。

男人问她:"这孩子上谁的户口?"女人沉默了很久。

这个场景,是我一个律师朋友亲口讲的。案子后来闹到法院,女方丈夫提起刑事自诉,控告妻子构成重婚罪。

结果呢?法院没判。

为什么?今天就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说这个事。

《刑法》第258条规定,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条文不长,但里面有两个关键词,必须掰开看。

第一个关键词:"有配偶"。结了婚,就有配偶。这没问题。

第二个关键词:"重婚"。重婚怎么理解?法律上分两种:

第一种:法定重婚

结了婚,还没离婚,又跟别人登记结婚。两个婚姻登记,叠在一起了。这种最简单,拿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记录,证据确凿,一眼就能认定。

第二种:事实重婚

没去民政局登记,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。周围邻居以为他们是夫妻,单位同事以为他们是夫妻,这种"名分"上的夫妻关系,法律也认。

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个问题,从民法角度来说,自1996年新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生效以后,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,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,一律按非法同居处理。但是,刑法不同于民事,刑法从实质上保护合法的婚姻,事实婚姻实质地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。张明楷教授在《刑法学》里专门讲过这个问题,重婚罪保护的法益是一夫一妻制度,保护的是婚姻登记制度所确立的社会秩序。因此,从刑法角度,事实重婚与法定重婚一样,同样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,仍应受刑法规制。

核心在于"以夫妻名义"这个要件。

绝大多数情况下,不构成重婚罪。因为婚内出轨生孩子,只有同时满足一个条件,才可能构成重婚—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。

你出轨了,你跟别人生了孩子,甚至你们长期同居,都只是婚内出轨,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民事侵权行为,是离婚时过错方少分财产的理由,是道德谴责的对象。但它不是犯罪。

除非,你们对外以夫妻相称——住在一起,邻居以为你们是夫妻,你自己也跟别人介绍"这是我老婆/老公"。这种"名分"上的认定,才是重婚罪的关键。

那个产房故事里,女人和男人生了孩子,但两人各有各的家庭,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。法院最终认定——不构成重婚罪,但女方的行为构成离婚过错,男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。

当然不是。法律给你留了两条路。

第一条:民事责任。

《民法典》第1079条、第1087条明确规定——离婚时,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出轨生子,虽然不构成重婚罪,但属于"其他重大过错",法院可以判决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。

那个案例里的丈夫,最终走的是民事诉讼,主张离婚损害赔偿,拿到了相应的经济补偿。

第二条:重婚罪的刑事自诉路径。

虽然大多数出轨生子不构成重婚罪,但如果证据充分,能够证明"以夫妻名义同居",依然可以走刑事自诉。

关键证据包括:邻居证言、社区证明、两人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、以夫妻名义的就医记录、对外介绍关系的聊天记录等等。

实务中,这类证据的收集是难点。很多自诉人拿着几段聊天记录就去报案,检察院不批捕——因为单独的出轨聊天记录,不能等同于"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"。

很多人分不清三个概念:出轨、重婚、事实重婚。简单说——出轨是你结了婚,又跟别人发生关系。这在法律上叫"婚姻不忠",是离婚事由,但不是犯罪。

同居是你结了婚,长期跟别人住在一起。没以夫妻名义,是非法同居,民事上可以作为离婚过错;对外以夫妻名义了,就是事实重婚,可能构成犯罪。

重婚是最高级——要么登记了两次婚,要么登记了一次婚加事实婚。法律打击的是这个。

一张图说清楚:

婚内出轨生了孩子,多数时候不是重婚罪。

但这不意味着"可以随便来"。法律有民事责任等着你,道德有社会评价盯着你,家庭有孩子的人生牵着你。生一个孩子容易,承担一个生命的人生,很难。

法律是底线,不是上限。